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34号 2006-12-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促进我市各级地税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近期目标:全面顺畅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并对有疑点的纳税申报进行处理,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拓宽采集个人涉税信息的渠道,为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的有效征管,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创造必要条件。二是培养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不断提高税务机关接受和处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能力、实际征管的能力,为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极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应成立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领导小组,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税政、征管、法规、计算机管理、计会、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为贯彻实施《办法》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应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目标,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各单位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自行申报工作的有关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三)抓紧抓实《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一是各单位应迅速将《办法》以及总局、市局围绕《办法》所发的配套文件、宣传材料等转发到基层税务机关,供基层税务干部学习、研究、讨论,领会《办法》的精神,熟悉《办法》的具体规定。二是各单位应当采取培训班、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重点做好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干部深入理解《办法》的内容和精神。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抓紧《纳税申报表》的印制、领取和发放。各单位务必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成纸质《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同)的印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对于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 (五)制定完善自行申报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受理纳税人窗口申报、邮寄申报的工作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等制度。此项工作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认真落实《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一是市局在整个申报期内,将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办法》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各单位应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落实本地重点纳税人和高收入者多的扣缴单位的辅导培训工作,让他们掌握《办法》的内容,熟悉操作程序,发挥扣缴单位二次培训的作用。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3月15前完成。三是各单位应通过纳税申报通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特定的人群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3月25日前完成。 (七)认真做好申报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各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申报期的各项服务工作,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尽量方便纳税人。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应设置专门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补、退税的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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