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7]180号 2007-07-11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你局就临高县国税局代海南天橡民营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橡公司)红华收购站向天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一事请示省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民营橡胶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琼国税函〔2006〕47号)规定,天橡公司在各市县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负责为天橡公司收购民营胶,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各收购站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使用橡胶收购发票,其收购橡胶开具的收购发票作为天橡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因此,临高县国税局不应对其收购橡胶行为代开普通发票,该代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临高县国税局应立即纠正错误代开行为,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实天橡公司在临高收购站的收购情况,发售收购发票予其使用。 近来省局陆续接到一些市县纳税人反应,个别市县国税局不按省局规定发售、管理收购发票,已严重影响了纳税人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省局对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应当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关于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售、监督、管理纳税人收购发票的使用。 二、各市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9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凡发现税务机关或个人不按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尤其是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将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个人的责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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