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28号 2008-03-21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文件精神,现将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使用地税发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各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一律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 二、各水管单位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管理。 三、《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为剪裁填开式,采用无碳纸印制,规格为190MM×90MM,发票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收费金额大写、小写等(发票式样见附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水利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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