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2010-1-5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就贯彻《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 根据《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受理补报清算资料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三条中,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三、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对《规程》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doc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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