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企业维简费核算方法的现状
长期以来,维简费核算方法饱受业界争议。煤炭企业对维简费的核算方法分别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1.提取维简费时,借记有关费用项目,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2.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和其他流动负债等,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冲减其他流动负债等;发生资本性支出时,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3.维简费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和其他应付款等,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冲销计提的维简费;井巷维简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先列入在建工程,年底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冲减在建工程,不形成固定资产。
4.同安全费用的核算方法一致。费用计提时计入生产成本并相应增加长期应付款。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于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全额计提累计折旧并冲减长期应付款;属于费用性的支出以实际发生额冲减长期应付款。
煤炭企业维简费核算方法的不同,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告使用者分析和判断煤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同时,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等特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产基金和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提取的资金,不符合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负债的定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
二、煤炭企业特殊费用核算方法的新规定
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通知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财会函[2008]60号和讲解[2008]以下合称“新规定”)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新规定要求: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购建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时计入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支付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按上述规定将相关储备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支付相关的费用性支出时,按照实际使用金额自“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新规定将企业在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等特殊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和负债科目改为计入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科目。新规定在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等特殊费用形成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科目;形成资产时,未来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因此,新规定核算方法的实质是按照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等特殊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大大降低了企业调控利润的空间。
新规定统一了安全费用、维简费等特殊费用的核算方法,结束了维简费核算方法游离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外的状况,进一步增强了煤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体现了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的准则理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
三、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
截至2009年4月30日,沪深两市有20多家煤炭上市公司将安全费用、维简费等特殊费用核算方法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在2008年年度报告做了披露。除个别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主要是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调整幅度在30%以上外,其余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调整幅度均在17%以下。
21家煤炭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按照原核算方法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2,331.47亿元,按照新核算方法对上市公司2008年初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调整数合计128.79亿元,调整幅度为5.52%。略高于新旧会计准则转换时,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率为2.42%的水平[股东权益变动率=(按新准则编报的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按原制度变编报的股东权益)按原制度变编报的股东权益]。
计算分析表明,按照新核算方法对煤炭上市公司2008年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确认计量的结果,比原核算方法高出5.52个百分点(见下表)。可见在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除个别煤炭上市公司调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幅度较大外,就整个煤炭上市公司板块来看,较好的实现了特殊费用会计政策变更的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