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权投资所得的困惑

来源:武昌国税 作者:陈珊琳 人气: 时间:2010-09-18
摘要: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在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

  由此又引出了由于居民企业注册地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新困惑,即注册于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从其获取的股息或股权转让所得须扣缴预提所得税;而境外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从其获取的股息或股权转让所得无须扣缴预提所得税,由此造成了对境外居民企业的优惠待遇。而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境外居民企业从其实际控股的境内居民企业获取股息时是否缴税呢?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予征税。由上所述,在假定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境外的非居民投资者无疑会选择投资境外的居民企业,这是一种几乎无经济代价的避税方式,从而造成境内居民企业融资上的劣势。

  若是上述被投资企业或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被重新定义为实际机构管理地又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在这种情况下,预提所得税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又派生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在股权股息与转让所得上对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个人采取不对等的对待态度,作为非居民企业须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协定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而作为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非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仅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于何为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列举式的说法,即对于股息所得是指“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而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则指“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那么,若是持有境外居民企业的股权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外转让其股权,则不论是股息也好,转让所得也罢,都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此对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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