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87号奇怪的官司
N年前,天朝的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
这个转让行为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官司,企业和税务局从北海市法院一直打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当地中级法院和当地北海市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征收营业税,而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不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并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推翻了以前法院裁决,认定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不缴纳营业税。
但是紧接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应该缴纳营业税。确认能源集团在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中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能源集团)行为,判决能源集团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共计8,612,730.00人民币元。
国税函[2000]687号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这个官司有太多的疑问:
1、为什么这个官司始终没有提“土地增值税”而只是围绕“营业税”进行?
2、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这个官司出台《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
3、为什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29号判决书认定该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4、为什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桂行终字第30号判决书认定该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5、为什么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个事件在2004年披露的情况与1999-2003年的披露的情况和方式有不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