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上述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中索要纳税凭证的纳税人,由扣缴单位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中作出标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明细信息和所作的标记,代为打印一式三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代税款凭证”(以下简称“税款凭证”、样张附后)。 (五)对原未打印“税款凭证”,后因出国等原因索要“税款凭证”的纳税人,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明细信息和所作的标记,代为补打印“税款凭证”。 (六)对原未申报个人收入明细的扣缴单位,后因故需补打印“税款凭证”的,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打印“税款凭证”所属期的《个人基本信息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补打印“税款凭证”,并从补打印之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六、培训和维护 各电子申报商业网站应在2004年6月1日前更新含有个人基本信息明细功能的客户端软件,配有详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说明,并负责软件的使用辅导和维护工作。采用软盘申报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在具体操作中仍有困难,需要进一步培训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并由相应的电子申报商业网站负责培训。商业网站可按规定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用,培训费每户每次不超过40元。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单位应选派有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知识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的人员,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办税人员,并保持办税人员的相对稳定。 七、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建立本市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有档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协调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的应用工作,重点落实国税总局已明确的高收入行业的推广应用工作,力争在2005年6月底全面完在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对数据库内的个人所得税纳信息资料,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分级、分部门查阅、调用管理制度,杜绝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资料滥用、错用、泄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三)在推行个的所得税新申报软件过程中,对于纳税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各类咨询,名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辅导、宣传和解释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业务处室反馈。 2004年4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附件: 1、个人基本信息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票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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