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10]28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税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6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税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国税函[2010]283号     2010-12-06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税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我省处于经济社会提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央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生猪产业的快速发展。发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加主动负责地为我省生猪发展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不折不扣的落实涉农保险业务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 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涉农保险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相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服务方法和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享受按90%比例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时,实行备案管理;要减少备案环节、缩短备案时间,减轻纳税人负担,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分析评估,积极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建议,努力为推动我省生猪产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