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47号 2010-02-28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已取消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行政审批,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二、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减免由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第二条第五款及第九款第二、三项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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