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6号 2020-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转让收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非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采取按实征收方式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非住房房产原值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在转让非住房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小店经济发展,盘活非住房房屋设施,释放闲置空间资源,增加商业资源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活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非住房类型 非住房是除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产,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车库、车位等。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按实征收和核定征收 (一)按实征收。个人转让非住房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非住房房产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非住房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转让非住房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非住房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非住房房产收入。 非住房房产原值是指: 1.自建房产: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2.购买非住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非住房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转让非住房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产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不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不包括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支出。 (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凡个人转让非住房过程中未能提供完整、准确非住房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非住房收入额×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非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3%。 四、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非住房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房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个人在转让非住房房产过程中通过低报、瞒报成交价格等虚假申报方式进行偷税的,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教唆、协助他人偷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行时间以纳税申报受理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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