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08]170号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国税函[2009]90号 一般纳税人处理已经提足折旧并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销售废旧钢材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销售提足折旧并报废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货物所属税率17%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规定 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差额部分的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因此,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 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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