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5.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援外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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