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问:企业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应于3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18.问:二手车经营单位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9.问: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如何确定这些礼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0.问:企业既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又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编织袋,现要将化肥装到编织袋中一并销售,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将免征增值税的化肥装到编织袋中一并销售,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21.问:企业从事打印机的销售业务,为回收打印机的硒鼓,在销售打印机时另外收取了一块押金,若一年内能将硒鼓收回,就将已收取的押金退还给客户,企业在收取押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应将销售打印机的收入与押金收入单独核算。对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缴纳增值税;若一年后无法收回硒鼓,未将押金退还,则再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2.问:总公司将自产产品的样品发给分公司用于展览,最后分公司再将这些样品退回总公司,此项业务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总公司将样品发给分公司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分公司将样品退回总公司时按销货退回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23.问:冬虫夏草、冻干海参是否属于农产品?
答:冻干海参属于农产品。简单包装的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若包装成礼盒即不属于农产品。
24.问:公司现将要报废的汽车卖给车辆报废公司,应开具什么发票?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此项业务按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5.问:销售啤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6.问: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7.问: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8.问: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9.问:企业开发出一套软件并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企业购入部分硬件与该软件组成系统后销售,请问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部分销售额分开核算,才能就软件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0.问: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其中,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 -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 - 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1.问: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32.问:销售商品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就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纳税申报。
33.问: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34.问:2009年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35.问:从事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6.问: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按多少的税率交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7.问:公司经营一座水库供应原水,已按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是否还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8.问:装修公司提供装修劳务并同时销售装修材料,应如何交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9.问: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通过预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对此,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了,有什么规定?如暂时不想享受了,以后情况好转是否可以申请享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