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增值税问题解答汇编

来源:刘晓伟 作者:刘晓伟 人气: 时间:2011-06-27
摘要:1.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转型是指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

40.问: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故公司将自产的电脑发给职工作为福利,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41.问: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2.问: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税令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二条要求,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和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要求,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43.问:销售桶装饮用水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4.问:什么是再生资源?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是否仍可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第二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5.问:为了外地客户购货方便,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的仓库,客户购货时,货物直接从当地仓库发出,此种情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37号)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46.问: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7.问:典当业销售典当物品应交什么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8.问:修订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9.问: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50.问:销售软件产品随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

51.问: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52.问: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5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有那些?与原来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与原条例相比,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4.问:哪些农机享受免税政策,机动喷雾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都享受免税政策?
答: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等共十四类机械。但农用汽车、机动渔船、农机零部件等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上述提到的机械均属于农机范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免税。

55.问: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6.问:从本县某乡镇搬迁到本县另一乡镇,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时,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相关涉税事务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不需要注销企业的金税卡。即:企业迁出前必须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然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申请,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迁出企业已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填写《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迁出地主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迁出企业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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