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增值税问题解答汇编

来源:刘晓伟 作者:刘晓伟 人气: 时间:2011-06-27
摘要:1.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转型是指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

57.问:承租人或承包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的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8.问:供电公司收取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供电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59.问: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各自独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的;(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和取得专用发票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0.问: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答: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要补征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61.问: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62.问: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63.问: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4.问: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有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进项税应该如何转出?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5.问:一家建筑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6.问:燃气公司向业户收取燃气开户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67.问:沥青混凝土是否属于商品混凝土,可否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8.问:汽车清洗是属于维修业还是服务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问:1~3 - 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缴纳增值税。

69.问: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70.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71.问:从河里抽采沙子销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属于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因此,销售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应缴纳增值税。

72.问:企业整体转让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73.问: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应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74.问:销售哪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75.问:国家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停止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76.问: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部门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 (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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