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2]5号 2012-10-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红字(负数)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其中税控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购发票、抄报税、退票和变更发行信息。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一般性设备,通过市场自主选购。 三、一般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新版《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的核定价格分别为490元/个和230元/个。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出现跨区迁移情形的,继续使用原有专用设备。 四、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税控盘系列产品的技术服务时,按核定的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标准收取技术维护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凭第一套产品有效服务期内的缴费发票复印件减半缴纳技术维护费,多套产品可不属于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销售。 五、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注册发行,载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限量、最高开票限额、开票机数量购票人员等授权信息。 授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办理变更发行;需要注销的,应结清并申报专用设备中已开具发票信息,缴销未开具空白发票和专用设备(跨区迁移除外),申请办理注销发行。 六、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试点实施前已经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初始注册发行后可以继续通过该系统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重新购买专用设备或专用设备已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可依照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执行。 八、试点实施前已经在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继续使用,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在保修期后出现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可以选择原金税卡系列产品或税控盘系列产品。 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在未调整前,暂继续沿用现有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文书。 十、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税控系统,违者将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照联系以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时,建议与其签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技术服务单位: 服务电话: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技术服务单位: 服务电话: 二、及时登录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仔细阅读“办税指南”“防伪税控”栏目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环境》、《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手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范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内容。 三、自主选购计算机、打印机等税控系统通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服务便利等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购买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发行。自行安装使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保修期为3年。 五、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负责任地配合网上服务质量调查工作或向各级国税机关投诉反映服务单位存在的技术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电话:12366。 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设备,违者将依法承担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予以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丢失被盗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税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税控系统外出开具有关增值税发票。 ______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交技术服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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