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3]80号 2013-7-1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家庭的希望,事关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按照中央和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和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把政策服务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二、广泛宣传,主动作为。要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位。积极与当地教育、人保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高校毕业生动向,提供多样性的纳税服务。集中一段时间,深入每一个校区,设立税收宣传点,发放宣传手册,面对面的为高校毕业生开展纳税辅导,确实将政策送到每一位学生手上。以招聘会为平台,为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现场答疑解惑,搭建相互沟通桥梁。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要主动服务,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办税环节,加快审批速度,切实帮助解决创业初期困难。 三、建立机制,持续推动。各级地税部门要成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坚持深入校区和企业,了解高校毕业生的困难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措施和工作方法,持续有效的推动工作。各设区市按要求定期报送以下内容:1.政策落实执行情况。(7月25日、12月15日上报);2.《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统计表》(每月5日);3.开展活动的图片以及典型事例(每月20日);4.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每月20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支持小微经济,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1.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2.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高校毕业生个体工商户,盈利点起点为: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5.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4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8.2015年1月1日前,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支持农业生产,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农业经济 9.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10.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12.高校毕业生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给予优秀人才税收优惠,鼓励高校毕业生技术创新 13. 高校毕业生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合格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 高校毕业生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 高校毕业生取得的稿酬所得,予以减征应纳税额的30%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大力帮扶企业发展,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困难 19.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1.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2. 高校毕业生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4.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5.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6.伤残高校毕业生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安置伤残高校毕业生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7.对安置伤残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28.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9.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审批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五、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营造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良好税收环境 30.建立省、市局与县(区)局三级联动工作机制。省局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流转税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和相关县、区局应主动对接,畅通沟通渠道,全力做好落实优惠政策的各项服务和保障措施。 31.加快税收减免审批速度。审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32.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及时传递政策,畅通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有效整合办税资源,节省办税成本,全面实行“一窗式”受理,精简办税手续,压缩审批时间。 33.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高校毕业生,一律享受就业再就业绿色通道服务。 34.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税法,免费提供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资料,重点做好对新办企业和财务管理不健全企业的纳税辅导。 35.主管地税机关针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特点,健全征纳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情况,掌握服务需求,协调处理问题,帮助企业发展。 附件: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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