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正在得到进一步推进。该法自2008年列入修订工作至今已历经五年跌宕,今年6~7月国务院在网上公布其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给人以希望,但近日有专家表示,税收征管法全面修订可能时机尚不成熟,先从一些个体条款入手或是现实选择,这虽官方权威说法,但侧漏该法修订背后激烈的现实和理念博弈,令人颇感遗憾。 税收领域的权力本位思维从《税收征管法》的名称即可见一斑:国家没有在税收方面平衡国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法,更多只是把税收工作视为单向度的征收和管理,其背后的理念是片面强调税收强制性和无偿性,将纳税人视为单纯的义务人而非权利主体。以权力本位为主导的《税收征管法》必然强调税务机关的职权而忽视对其监督和制约,从而导致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重。 现代各国税收法律的基本任务都是要在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间进行协调,二者不可偏废。纳税人权利的基础是其面对政府的地位平等性,公民纳税义务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相对等,而纳税更大程度上将不是国家强制而是一种契约。纳税人权利是他们向国家无偿让渡财产所获得的某种对价。他们不仅在纳税前享有知情权等,而且对税收的用途和使用效率应有一定监督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削弱税务机关权力,而是要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确保应收尽收,满足国家财政需求。 其实,《税收征管法》在2001年的修订中,纳税人权利保障已有所进步,但在权力面前依然处于弱势,并缺乏细则保障。新的修法应进一步规范程序,让税制和纳税规则明确可预期,降低纳税人负担,尤其是要对税务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制定严密细则,压制其自由裁量权和滥用倾向。纳税人所需的最重要保障是获得公正救济权利,即在税务方面寻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也要完善税务方面的国家赔偿责任。这些方面的基本制度已成形,但仍需提高其可操作性。 中国除整体税负偏高外,税收征管效率低和征税费用大,也对全体国民构成更大负担。要提高征管效率就必须打破部门立法窠臼,明确工商、银行等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并实现税务机关内部横向纵向,及与财政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统一化。 同时,应从系统性改革的高度理解《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只有改革预算法等法律,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落到实处,让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为民众所感知,也只有严格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合理设置税收并听取纳税人意见,确保纳税人的程序性参与,让纳税人知悉公共财政状况及流向,才可实现税收在民众心中的合法性,并进而提升民众主动纳税的积极性,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以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建立起激励相容机制,建构以自主申报为主的税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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