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中院”营利所得计征个税

来源:天山网 作者:刘书成 李志刚 刘平 人气: 时间:2013-10-29
摘要:挂靠某医院或某科室,隐身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 院中院 ,今后将不再成为税收 盲区 ,将按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计征个税,即月所得超两万(含两万),需按8%-10.5%税率计征个税...

挂靠某医院或某科室,隐身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院中院”,今后将不再成为税收“盲区”,将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税,即月所得超两万(含两万),需按8%-10.5%税率计征个税。

10月2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获悉,目前,随着医疗卫生机构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各种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它们常以专科门诊、康复中心、咨询中心的名义,建在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当中。

这些隐身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院中院”,往往成为税收征管上的真空地带,主要表现在,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挂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每年上交挂靠单位一定比例的承包款,从而逃避税收征管;或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聘请的医护人员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等。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内部改革不断深化或出于为本单位“创收”的需要,某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某个科室,或将某个医疗服务项目,或与外地的医疗单位搞联合坐诊等形式,实行对内(外)承包经营或挂靠经营。

这实质上是一种挂靠承包行为,由挂靠或承包者自主经营,对外仍然挂非医疗机构的头衔,承包者除上交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定的管理费后,剩余医疗服务收入全部归承包者所有。对于上述挂靠承包行为,尽管现行医疗政策明确予以制止,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很难进行核实清理。

除了“院中院”,乌鲁木齐市以个人经营为主的医疗机构日益增多,这些医疗卫生机构给人们卫生保健、诊治疾病带来了方便,但其规模小、数量多、设立分散。目前,纳入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征管系统的个体医疗卫生户数为1181户,包括中西医诊所(门诊、医院);各类专科诊所(门诊、医院);医疗美容院(所);售药服务(药店);为动物、植物提供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服务的个体工商业户。

由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票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上较为滞后,加上人们在思想观念上未把接受医疗服务作为一种有偿消费,因此,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开具、取得的票据上,很少有正规发票,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购进药品大多以白条、收据入账,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权责发生制”正确核算利润,而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利润,造成利润严重不实,偷逃所得税。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要求,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提高医疗发票的使用率,防止虚假申报。同时,将个体医疗行业高收入者纳入个税管理。

相关话题——乌鲁木齐地税局对小诊所核定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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