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文章出处】 [2] 根据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 [3] 根据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并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的规定,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4%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另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45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调整为3%,且取消了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本案例虽然在2011年处理,但由于相关涉税事项期间均为2010年,故仍按4%的费率执行。 [4] 根据2009年12月24日印发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等几个阶段。其中,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5] 本文中的仿宋字体即为法律意见书中的原文,特此说明。 [7] 经济观察法的相关理论,可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六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98-223页;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68页;等等。 [8] 葛克昌、贾绍华、吴德丰:《实质课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6-7页。 [10] 即便是合同中采用广告业务合同名称,但实际合同履行并非广告业务实质,此种情形下亦应认定为非广告业务应税行为。相似观点及解说,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199页。 [11] 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该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此文件被认为是中国政府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12]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14] 关于税法上类型化观察法理论,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六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249-260页。 [16] 基于各种考虑,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特别取消了此前《办法》中关于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18]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等。[全文废止] [19] 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5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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