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印发票使用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2013-11-29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部分试点纳税人自印发票库存量较大,为规范管理,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延长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经原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许可自印的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对到期未使用完的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将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做好国税机关监制自印冠名发票的印制准备工作,确保试点纳税人发票印制使用的顺利衔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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