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率,加大对基层工会的扶持力度,市总工会出台《厦门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厦工[2014]41号),依据该通知精神,从缴费单位上缴经费部分拿出工资总额2%的10%予以回拨。为便于操作、简化手续,此次回拨的调整以直接调整地税代征缴费单位的上缴比例实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比例 地税代征的缴费单位(已成立工会)上缴比例从原来40%调整为30%,即地税代征费率从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工资总额的0.6%,地税征管信息系统将自动对费率进行修改,各缴费单位仍按原方式申报工会经费;基层工会70%的留成部分由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缴给本单位工会。 各级工会自征单位(即未纳入地税代征单位)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仍按原比例执行。 二、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自2014年8月1日(即费款所属期2014年7月)起执行,归属于2014年6月30日(费款所属期)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比例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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