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派送给在门店经过的路人,该批辣酱成本为80元,外购、资产各占一半,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46.8
送出时: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代扣个税(117*0.2=23.4元):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3.4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3.4
贷:银行存款23.4
(二)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同情形二。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同情形二。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送路人与送客户,同样是赠送,但其区别在于路人与餐饮企业并未形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关系,送路人更倾向于业务推广。故在账务处理中借方不需通过业务招待费核算。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的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故在这种情形下,对于接受赠与者,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客户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保持业务,本期购买100元购物卡赠与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100
贷:库存现金10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业务招待费,同情形二。
应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企业购入货物不满足企业资产的定义,故不适用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即不能将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而是应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将外购(非资产)货物赠与路人
(一)案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广业务,本期将外购的糖果100元赠与在门店经过的路人,并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推广费100
贷:库存现金100
代扣个税: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0
贷:银行存款2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这种情形下,既不需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不需调增业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同情形三中对个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