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上办”操作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税总所得发[2022]6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杨永义解读】本条的关键是需要纳税人提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国家政策调整文件。当然,如果国家政策调整确实存在,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协助纳税人查找相关文件。
【杨永义解读】继承股权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在法理上属于不以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件”,而非需要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不可能进行有对价的交易,也就不存在转让价格的问题。
【杨永义解读】本项规定中“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不好把握,但本企业员工持有的股权是否允许对外转让可以从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找到依据。
【杨永义解读】本项为兜底条款,到底什么属于“合理性”,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咨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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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杨永义解读】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利润表》中。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杨永义解读】由内至外,由此及彼的方式类比确定股权转让收入。采用类比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前提是,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或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已经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过。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杨永义解读】“其他合理方法”实际上就是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杨永义解读】合理税费包括股权价值评估费、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等。
【杨永义解读】《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杨永义解读】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并非将股权原值确定为0,而是以原持有人持有的股权原值与无偿受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之和作为股权原值。原持有人系当初无偿转让股权的转让人。
【杨永义解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局曾在答疑中明确“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杨永义解读】这个兜底条款的意思是,确定原值时,此前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且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作为原值的一部分考虑,不应该再次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存在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问题。
【杨永义解读】假设甲将其持有被投资公司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税务机关认为其转让价格不公允,遂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并据此征收甲转让该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此时乙取得股权的原值不是实际支付的100万元而是变成了12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也就是说,乙将来再转让这部分股权时,股权原值不是当初实际支付的100万元,而是税务机关核定的120万元。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使股权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问:A公司的个人股东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是3200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如果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调整计税价为10000万元。问:李四以后再卖A公司股权,计算个税时,是按当时购买股权时支付的股价3200万元扣除,还是按照计税价10000万元扣除?
【杨永义解读】具体采取什么方法核定股权原值,与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同,《办法》及相关文件并未具体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主要针对生产企业而言的,对于核定股权等财产价值并不适用。实务中,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考虑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在何处,都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相关信息比较了解,方便征收其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杨永义解读】本条是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扣缴义务人难以准确计算税款,所以要求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包括转让价款、股权原值在内的信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自行申报。如果纳税人自行申报,则免除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咨询: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杨永义解读】本条第(一)和第(二)项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必须报送的资料。第(三)项和第(四)项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报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非货币资产超过总资产20%的股权转让,申报时必须提交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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