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处): 为确保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我省顺利落实到位,规范统一基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指导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处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研究编写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现下发给你们,以供参考。各地在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过程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4年11月1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为确保小微企业(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我省顺利落实到位,指导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1、按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总销售额合计数,具体包括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当期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或是代开普通发票,同样计入总销售额。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 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即从2014年11月1日申报所属期2014年10月份销售额开始。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 本次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五、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若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2、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3、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七、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按次(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除当次(日)代开金额不足500元可免税代开外,代开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暂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3万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季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季自开发票)金额不超过9万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季累计代开达到9万元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季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季税款时一并缴纳。 八、双定户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 双定户小规模纳税人仍按现行操作完成纳税人申报,只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 货物和劳务税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201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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