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04-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三、将“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修改为“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四、新修订条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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