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备注: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2017年7月1日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3%、0%。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1%、0%。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6%、10%、0%。 2019年4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6%税率调整为13%,原10%税率调整为9%,货物劳务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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