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竟开给了稽查局…… 搞笑案中理解“一事不二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成实 人气: 时间:2015-11-18
摘要:话说大世正在办公室翻看手机里保存的这些年收到的中奖短信。郑哥,这回我送一个特别搞笑的案子给你。就看到小赵一脸乐呵呵地进了办公室。 大世接过小赵递来的案卷,一边翻看一边听小赵讲这起搞笑的案子。 原来几周前,小赵办公室的烧水壶坏了,他就从一家个

  话说大世正在办公室翻看手机里保存的这些年收到的中奖短信。“郑哥,这回我送一个特别搞笑的案子给你。”就看到小赵一脸乐呵呵地进了办公室。

  大世接过小赵递来的案卷,一边翻看一边听小赵讲这起“搞笑”的案子。

  原来几周前,小赵办公室的烧水壶坏了,他就从一家个体户的小超市里买了个新烧水壶,拿着发票和报销单让分管局长签字报销。按正常程序来说,局长签个字也就完了,毕竟也就几十块钱的事。

  可咱这局长,当时把这发票摸了摸,又照了照,就像验假钞一样,完了终于蹦出来一句话:“这发票是假的。”

  小赵当时就愣住了,心说这发票怎么可能是假的嘛?要知道,这小超市除非吃了豹子胆,否则谁敢开假发票给稽查局?稽查局是干什么的?专门查这些个违法卖假票开假票的。

  小赵当时虽然心里抱着怀疑,可是却信了大半,不为别的,就因为这分管局长以前在征管部门干了十几年,经他手验过的假发票没有一万也有八千了。

  不过局长还是把稳的,让小赵去征管科,接着把假票送到发票生产厂子鉴定了一下。

  没几天结果就出来了,发票是假发票。这下领导可是真气了,明知道是开给稽查局的发票,还敢开假的,这不是当面打脸吗?

  局长亲自带队,联系好公安,六七个人来个突然袭击,缴获了六本还没有开的假发票,还有已经开完了、剩下存根联的假票三本。

  没一个星期,整个案情就清楚了:这个体户叫曾阿牛,听说每个月开票超过3万元就要缴税,而有的人买东西非要发票,正好手机每天都收到卖发票的短信,于是就买了九本假发票,在每个月要超过3万元时就开假发票。

  “这胆子也太肥了……”小赵说完案情,还不停地啧啧感叹着。

  大世看看稽查报告问:“小赵啊,这案子为什么定偷税处罚款,对买票行为不处罚?”

  “不是说一事不再罚嘛?”小赵扬起头答道:“对曾阿牛买假票开出去偷税这一件事,按行政处罚法不能处罚两次。”

   “一事不二罚怎么能这么理解?”大世心里想着,说道:“咱不能想像啊,小赵你说是不是?得看法条原文,咱来看看行政处罚法里一事不二罚原文怎么写的啊。”

  大世说着,打开了电脑上的行政处罚法原文,念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看到了吧,原文说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我们先要说清楚什么是一个违法行为,所谓一个违法行为,我是这么理解的,就是一个行为违反法律,符合法律上一个违法行为所该有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成立,这个违法行为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先说买假票行为,是不是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知道是假发票而受让这一规定的违法行为?再说开假票不缴税造成少缴税款,是不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这一违法行为?既然都符合,那这个体户实施了法律上的两个违法行为是不是?这时候自然不存在一事不二罚原则里的一个违法行为的说法了。”

  小赵听着,想了想问道:“郑哥,按你这意思,一个行为只要符合法律上一个违法行为所该有的构成要件那就是一个违法行为,那比如这个体户今天开张假票偷税500元,明天开张假票偷税1000元,那不是两个违法行为了吗?”

   “这个是这样的。”大世整理了下思路,接着说道:“首先啊,探讨这些其实都是参照刑法理论来的,这是个大前提。说到一事不二罚,只要分清继续犯、连续犯和牵连犯就成了。这三个读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对吧?其实放到现实里一说谁都明白。”

  “说说你刚举的例子,今天偷税500元,明天偷税1000元,在刑法理论上就叫连续犯,所谓连续犯,其实就是出于一个目的,触犯同一罪名,同时实施了好几个独立犯罪行为。”

  “那对连续犯怎么处罚啊?”小赵听着来了兴趣问道。
 
  “这还不简单,还说你刚刚的例子,要是被你稽查到了,你平时怎么罚的?”大世反问道。

  “处以偷税1500元的50%,750元的罚款。”小赵答道。

  “其实就是实质上的数罪并罚,只不过这个数罪,其实是一个罪名,说白了就是对今天偷税500元处以50%罚款,对明天偷税1000元处以50%罚款。”大世接着小赵的话说道。

  “那郑哥,你举个一事二罚的例子嘛,我想看看什么是一事二罚。”

  “别急,接下来就要说到了。这个一事二罚,发生这种错误的主要是对继续犯来说的。继续犯就是在法律上实际上只成立一个违法行为,而这一个行为由很多小的不构成法律上一个违法行为的很多小行为连续实施而形成。”
 
  “听着很绕吧?举个例子,开假票,你得要拿出假票、用笔或电脑在上面写或打印、然后把票给别人,这一系列的行为,你单个拿出来,肯定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是合起来就构成了。”
 
  “你想一下,仅仅是拿出假发票法律上规定构成什么罪了吗?没有吧,法律上也没听过拿出假票罪,对不对?然后,你的这些行为是连续不断实施的对不对,先拿假票,再打印,再给别人,用个词,那就是一气呵成。同时,这一系列小行为构成了法律上开具假发票这一违法行为。”

  “郑哥,你这说得不对呀,这开假票不是还构成了偷税吗?”小赵疑惑地问道。

  “你说的对,这个个体户超市开假票,是既构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知假票而开具,又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这时候,你要是对这开假票行为既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那就是对同一个行为给两次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了。依照上位法优先原则,税收征管法属于人大法律,高于发票管理办法,这时候只能定偷税,也就是构成偷税这一违法行为。”

  “那郑哥,这个体户购买假发票,同时开具造成少缴税款偷税,到底该怎么罚呢?”

  “要说怎么罚,还得说这个体户行为属于继续犯、连续犯和牵连犯中的哪一种。”大世拿起杯子,喝了一大口,接着说道:“猜都猜到了,这个体户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什么是牵连犯?就是实施了几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几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这几个行为触犯的罪名是不一样的。”

  “还是说这个体户啊,首先,购买假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次,以开假票故意少缴税款,构成了偷税,这两个行为触犯的罪名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时买票这个行为呢是为了开假票偷税,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买票与开假票偷税这两个行为实际上就构成了牵连犯。”

  “郑哥啊,那你说说咋处罚吧。”小赵挠着头说道。

  大世接着说道:“知道是牵连犯,怎么罚就简单了。过去刑法界是以择一重处的思想为主流,这几年,以数罪并罚为主。我也认为应数罪并罚,因为这择一重处,第一是不好把握,第二就是罪刑不适当。”

  “打个比方,一个人要是买了1万份假发票,没干其他的,你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罚他个上限50万元;另一个人也买了1万份假发票,同时开了100份假发票,偷税5万元,这时候,你要是全按偷税罚,最高5倍,只能罚25万元罚款,如果择一重处,这里问题就来了,究竟是按偷税的5倍罚为重还是说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受让假票处罚为重呢?这还是个简单的案例,要是更复杂的,那光适用哪个重,就够执法人员喝几壶的了。刑法择一重处理论这块可一直乱得很哦,咱也看了好些个理论,但就是没个明确的标准。所以真要放到个案里把握适用起来,就是专家教授遇到稍微复杂的案子都不一定能把握得适度,更别提咱基层执法人员了。”

  “再退一步讲,就算上面例子咱按发票管理办法罚款50万元,算是重的了吧?我先不说上位法优先的问题,仅仅是一个罪行严重(买了假票后还开假票偷了5万元税),另一个仅仅只购买了假发票,结果两个量刑一样,这明显在实践中会造成不公平,与罪刑相适原则相悖了。”

  “但是以数罪并罚,则没有这方面问题,一方面你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罚款50万元,另一方面又可以按偷税处以50%计2.5万元罚款,这样共计罚款52.5万元,从量刑上来说更贴合实际。而且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只用分开量刑再合到一块就成了,执行起来更容易,理解起来也更简单。这也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明白了,郑哥。”小赵听完起身说道:“那我回去改下稽查报告了。”

  大世观点:对于一事不二罚,很多税务人员以为真的是“一事”,其实所谓的一事不二罚中的“一事”,在行政法中应是一个违法行为。

  涉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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