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原武汉燃气热力工程公司市政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湖北四通市政工程有

杨某同意收取“佳好佳公司”的发票后提出要“佳好佳公司”补充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就是由“武燃公司”将某某项目发包给“佳好佳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虚构两家公司的工程协议,以使“武燃公司”可以接受“佳好佳公司”的发票,完善财务手续,我就安排公司人员做好协议书及相应付款委托书,交给程某拿到“佳好佳公司”法人签字盖章,我再把协议书及委托书拿到了“武燃公司”交给了杨某,一共有十套,对应十个工程项目。

杨某同意收取“佳好佳公司”的发票之后提出先开4000多万的发票,随即就将5.56%税费转账至“二公司”账户,这个时候还没有验票。“武燃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转账支付手续,我在相关支票领用单上签字。这样操作成功之后的次月,我还是以同样的方式找程某从“佳好佳公司”那里买到了发票,也是张某取票送票,也是支付3%的开票费。至今年3月份,有四次共计四五十份发票,累计1.77亿元。开票费按3%的比例计算累计大约500多万元。后续发票“武燃公司”退了税,也是按照5.56%退的,累计退了730多万元。退税款与开票费之间有2个多点的差额,在公司账户上支出,用于公司其他工程开支。

2、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辩解
2012年11月,夏某要我在外面找家公司开一些建安发票。当时我手上正好有一张代开发票的名片,于是我就按照名片上的联系方式拨打对方的手机,说自己需要一批建安发票,一定要真票,对方答应了,约定见面仔细谈,随后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夏某,夏就和我一起和对方在青山某茶馆见了面。夏某和这个人具体谈的,我在楼下等候,不在场。夏谈完后出来告诉我,说是已经跟那个姓金的老板谈好了,到时候对方开票出来后要支付开票费,开票费就从我公司账上走账,然后由我向对方支付。几天后夏某告诉我说金老板已经把发票开好了,要我到“二公司”楼下把发票收下交给“二公司”会计张某,所有发票我都按照夏的要求交给了张某,张某再将发票拿到“武燃公司”。

发票是金老板交给我的,开票单位都是“佳好佳公司”,付款单位都是“武燃公司”,金额每份都有好几百万。送完发票之后的一两天,夏某就从“二公司”账户上转出了90多万元到我的公司账户,四天之后又往我的账户转入67万多元,我随即将这笔钱转交给金老板。这是夏某给金老板的开票费。后来的发票也付了开票费,夏某也是将开票费打到我公司的那个账户,我还是或者取现或者转账至金老板。累计转给我约540万元,我全部给了金老板。

资金转入“程氏公司”账户,我从公司账户上取了一部分现金,剩余资金转至我本人农商行储蓄卡,再从卡上取了一部分现金,剩余部分转账至金老板提供的一张农商行的银行卡(户名叫“成某”)。金老板说他要现金,银行只能取那么多,剩余部分就只好银行卡转账。付现金的时候没有收据,转账有相关银行凭证,但我没有保留。

开票前后,金老板将数份“佳好佳公司”与“武燃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交给我,让我转交夏某,我收下后随即交给了夏某,我看到合同上已经盖有“佳好佳公司”的红色公章。合同是“武燃公司”提出的,是谁制作的我不清楚,制作打印好之后交给我要我拿到“佳好佳公司”盖公章。我就联系了金老板,将合同交给他盖章,盖好后在武商量贩门口交还给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我2010年认识程某,2013年10月,他给我打手机问我有没有建筑发票,有单位需要开一些很大数额的建筑发票。我就联系了我老乡陈某。我告诉程某,他就联系我和需要发票的夏总见面。这中间,我们和程某还谈了开票费的问题,程某问我要多少开票费,我说按开票金额的2%给我钱。

之后,程某带我到武汉市青山区一个茶楼见到夏总时,他向对方介绍我是工地的金总。我三人一起谈发票的事情。夏总要求是要真票,我说问过可以保证是真票。夏总要求提供开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资质资料给他。过了几天时间,陈某给了我有关“佳好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材料,我将这些资料转交给程某,由他交给了夏总。几天后,程某给了我一张纸条,上面写了开票单位“佳好佳公司”,售票单位“武燃公司”,金额有1000多万,我就将这张纸条交给了陈某,程某再把票交给夏总。

开票费是程某把钱转到我老婆成某农商行的账户上,第一次是按开票金额的2.2%给我的,之后,程某按金额的2%给我开票费。我再按开票金额的1%给现金给陈某。我得了程某给我340万,其中有现金,也有转账给我老婆银行账户上,我将这340万中的170万给了陈某,每次给他都是现金。

这两家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票都是我和程某、陈某,介绍夏总虚开的发票。为了赚取开票金额的2%的开票费。一共开了四五次票,每次都是陈某开好后,交给我再转给程某的,由他转交给夏总。

金某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程某为介绍开发票的武汉姓陈的,另指认陈某参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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