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原武汉燃气热力工程公司市政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湖北四通市政工程有

2、证人陈某(“佳好佳公司”负责人)的证言
2012年上半年,我认识了小金(金某),他提出以后有机会找我以“佳好佳公司”的名义开建筑业发票,他按票面金额的1%拿钱。2012年八九月,小金联系我要求开出一批“建筑业统一网格发票”他将开票的信息用手机短信发给我,我就利用空白的“建筑业统一网格发票”进行打印代开发票,并在发票上面盖上“佳好佳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我交给小金,出票后的一两天他就按照票面金额的1%向我支付现金。后来小金又找我多次开票,每次还是收取1%的开票费现金,直至2013年上半年。所有涉及到“武汉市燃气热力工程公司”的发票全部交给了小金,我向他收取开票费。

“武燃公司”的发票合同共有十份左右,合同是小金做好后交给我盖“佳好佳公司”公章,然后交给金,合同内容是虚构“武燃公司”将数个工程承包给“佳好佳公司”,总计合同金额1亿多元,都是按小金的要求虚开的,没有对应工程及收付款。发票对应的业务只向税务机关申报了6万多元税款,由中天公司代缴,税钱我出。

3、证人杨某(“武燃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
我2008年进入“武燃公司”担任副总,“四通公司”已经跟我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负责实施我公司承接的一些工程项目,项目款项由我公司结算后按照协议约定向“四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四通公司”的责任人是黄建芬,具体联系人是夏某,前期结算的时候“四通公司”都是向我公司开具收款凭证。

2012年,我公司即将改制,上级集团公司派出审计公司对我公司进行审计,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童总和我商量联系夏某,夏说由于其“四通公司”未进行正常年审,无法开出发票,提出找一家公司代开发票,我们就同意了,夏就找到了“佳好佳公司”来代开,并做了一份协议书拿到我公司盖章,内容就是“佳好佳公司”承接我公司的工程。协议是我签的,并盖了公司的公章,协议另一方是“佳好佳公司”,夏把协议带过来的时候上面已经有“佳好佳公司”的法人“徐富有”的签字并盖好章。目的是签订工程委托,以使“佳好佳公司”可以向我公司开具发票,相关委托不存在。随后夏某就拿了一份发票过来,直接找到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李某验票后告诉我没问题,我就告诉夏某就这样操作。

随后,夏某就陆续将前期结算的工程款向我公司提供了“佳好佳公司”代开的发票,我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5.56%向“四通公司”退税,李某每次会将相应支付凭证交给我、童总逐个签字审核,最后向“四通公司”转账付款。

4、证人李某(“武燃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言
2006年至2010年期间,“武燃公司”代扣代缴“二公司”负责所实施的数个工程项目,所相关的结算工程款对应税款之后,没有及时将代扣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2012年下半年,由于公司改制审计,就对所有相关收入以及开出去的发票进行清理,形成了账目,并于2013年开始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申报账目中把工程项目转包作为成本申报。成本申报时提供了“佳好佳公司”开具的发票。账目中记为转包给“佳好佳公司”,是因为要用“佳好佳公司”的发票抵扣税款,同时申报资料中还附有“武燃公司”与“佳好佳公司”所签订的虚假转包合同。“佳好佳公司”共向“武燃公司”开具了1.77亿元发票,全部抵扣了营业税款。2012年底“武燃公司”陆续将740余万元作为退税款转至“二公司”账户的原因是,前期代扣的税款来源于“二公司”,且该账户仍保留并继续使用。

5、证人张某(“二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言
“二公司”是“武燃公司”的下属二级公司,无法向“武燃公司”开具发票。夏某说“武燃公司”要求统一由一家开具发票,随后他联系程某代开正规建安发票。程某是“程氏公司”负责人,与我公司常有业务往来。

夏某拿到“佳好佳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同我一起将资料拿到“武燃公司”交给杨某,杨交给李某查看,李说可以,杨随后告诉就这家公司的发票可以,但一定要真票,他同时提出要我们以“佳好佳公司”的名义与“武燃公司”签几份虚假工程合同,以配合开出的发票,夏总就叫我打了几份协议交给杨某,杨某认可后我还给了夏总,由夏交给程某拿到“佳好佳公司”签字盖章,之后我就与夏总一起交给杨某,杨让我们赶紧开票。

夏某随即按照“武燃公司”的账目统计通知程某先开出四五千万是建安发票,开好后,夏总要我和程一起将发票拿到“武燃公司”验票,程带着发票与我一起去了“武燃公司”交给杨某,杨某将发票分别交给李某及公司审计人员验票。验票合格后我公司才向“佳好佳公司”支付3%开票费100多万元。累计有四五十份,1.77亿元。开票费是我公司将资金从“二公司”转账至程某的公司账户,按3%比例计算为540万元。我办理的转账,程某来我这里领取的支票,他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杨某同意收取“佳好佳公司”的发票之后,当时杨就提出先开出四五千万的发票,随即就将5.56%的税费转账至“二公司”账户,累计退了730万元。

2012年底2013年初,夏某安排我向程的“程氏公司”分别转账4万元和2万元作为给程的报酬,这两笔转账当时是连同3%开票费一起转的,包括在上述的约540万元中。 

6、证人童某(“武燃公司”总经理)的证言
我2010年4月份开始担任“武燃公司”的总经理,在2006年1月,“四通公司”就已经跟我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负责实施我公司承接的一些市政工程项目。

2012年,我公司即将改制,上级集团公司派出审计公司对我公司进行审计,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在审计公司提出发票要求的时候,公司分管市政的副总杨某就和我商量,我要他联系夏某,随后杨某和公司的财务经理李某告诉我说由于“四通公司”未进行正常年审,无法开出发票,提出找一家公司代开发票,我当时告诉李某,要她找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司合作会计单位咨询这样子做是否合法,得到了她的肯定答复,于是我就同意了,几天之后,杨某、李某、夏某一起来到了我的办公室,夏带来了一张佳好佳公司代开的发票,经过李某鉴定为真票之后,我就同意李某收下这张发票,并同意向“四通公司”退回发票相关税款。今年春节前为应付检查,四通公司还做了一份协议书拿到我公司盖章,内容就是“佳好佳公司”承接我公司的工程,该协议书是杨某进行处理的,签这份协议的目的是虚构工程委托,以使佳好佳公司可以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实际上“佳好佳公司”并没有参与实施联营项目。

我公司和“四通公司”前期工程款结算的时候,“四通公司”向我公司出具的都是普通收据,由于我公司要代缴税款,所以结算款中已扣除了相关税款,后期夏某陆续将前期结算的工程款向我公司提供了“佳好佳公司”代开的发票,我公司就需要将前期扣除的税款返还,按照发票金额的5.56%向“四通公司”退税。李某每次会将相应支付凭证交给我以及杨某逐个签字审核,最后向“四通公司”转账付款。另外,我公司随后与“四通公司”结算工程款,夏某也都是向我公司提供“佳好佳公司”代开的发票,我公司也是同样的手续向其支付工程款,款项中会包含5.56%税款。总共累计向“四通公司”退税7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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