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夏某、程某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原武汉燃气热力工程公司市政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湖北四通市政工程有

三、书证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佳好佳公司”涉嫌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移送函、稽查情况说明、关于“佳好佳公司”发票使用情况的说明、税务稽查报告、补充侦查的说明。
证实案件来源及该局查明:“武燃公司”与“佳好佳公司”之间没有经济业务发生;“武燃公司”反映所接受的由“佳好佳公司”虚开的51份发票是通过“四通公司”介绍,以工程款和税款的名义支付给“佳好佳公司”5394149.83元取得,具体经办人是夏某;“武燃公司”接受“佳好佳公司”虚开的“建安业发票”51份,票面金额共计177804994.12元,已在营业税申报中抵扣,造成税款损失6080930.82元,纳税主体应为“武燃公司”。

2、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夏某、程某的归案情况、身份情况以及涉案人员、单位的处理情况。

3、“武燃公司”出具的相关书证
(1)公司文件、情况说明、工程情况明细表、项目协议书与责任书及相关合同。
证实“武燃公司”与“四通公司”、“二公司”的关系。

(2)“佳好佳公司”的相关资料、委托函及项目分包协议书、项目建筑业网络发票。
证实该公司与“佳好佳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佳好佳公司”向其开具了51份建筑业网络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77804994.12元。

(3)支出证明单、支票领用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汉口银行电子回单。
证实该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同年12月6日及2013年1月9日、同年2月26日、同年3月7日,以税款等名义经夏某、张某核准、复核转账933387.02元、1552789.93元、190342.53元、102900元、489965元(均由程某确认签收)、858763.54元(程某于当日确认签收金额为1447469.64元)。

证实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经夏某、张某核准、复核支出677295.71元。

证实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同年11月28日、2013年3月6日、同年3月7日以退回多付工程项目的名目,经夏某或黄建芬审核,李某核准后以“二公司”的名义领取金额分别为2985131.95元、853841.97元、1365523.94元、2097143.94元的转账支票(经办人为张某或吴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20071)汉地保70000875、汉口银行电子回单。
证实“武燃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缴纳税款6080930.80元。

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佳好佳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5、税务机关提供的“佳好佳公司”(62490705)建筑业网络发票开具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累计开具130份建筑业网络发票,开票金额共计281251251.55元。

6、上海浦发银行出具的“武燃公司”、“二公司”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支票、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
证实“二公司”在该行开设账号(70×××72)后于2012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9日、12月6日及2013年2月26日、同年3月7日分别向“程氏公司”转账933387.02元、677295.71元、1552789.93元、489965元、1447469.64元。

7、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书证
(1)“程氏公司”的开户材料及该公司对公存款账户(20×××21)明细对账单、程某账户(62×××33)交易明细、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现金支票。
证实程某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同年11月16日、同年11月19日、同年11月20日、同年11月21日、同年12月7日及2013年1月11日、同年3月8日,以劳务费的名义从“程氏公司”账户内或转账或支取现金60万元、13万元、20万元、47.7万元、4.9万元、4.9万元、10万元、165.8万元、4.5万元、4.9万元、4.9万元、124万元、20万元。

(2)成某(金某妻子)的客户基本信息、个人转账凭条、对私账户活期交易明细。
证实2012年11月15日、同年12月7日及2013年3月8日,程某账户(62×××29)向成某账户(62×××92)分别转账515596元、1095421元、77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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