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若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可否继续选择按原方式纳税? 2016-06-07 广东国税 问: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若超过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可否继续选择按原方式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该公司如果符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后,可继续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后,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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