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改变用途进项抵扣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4
摘要: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要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②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例1

2016年6月5日,某纳税人购进办公楼1座,共计222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记入“固定资产”项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220万元,税额244万元。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要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相关政策

按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计算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是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不动产。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记入对应科目核算。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要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报表填写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0×12)×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244万元×90%=220万元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1)计算填报2017年7月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220万元×60%=132万元

该132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

②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③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④计算的132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⑤计算的132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填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220万元×40%=88万元

该88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核算。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88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88万应于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该88万应于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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