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 2016年6月5日,某纳税人购进办公楼1座,共计2220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进行技术开发使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记入“固定资产”项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10年计提,无残值。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220万元,税额244万元。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要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相关政策 按照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计算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是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不动产。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该大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记入对应科目核算。2017年6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则需要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报表填写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2220万元-2220万元÷(10×12)×12〕÷2220万元=90% 2.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244万元×90%=220万元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99万进项税额中的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1)计算填报2017年7月应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 该大楼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为 220万元×60%=132万元 该132万元应于2017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栏“其中:其他”。 ②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第9栏“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③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22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2栏“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并作为增加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④计算的132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3栏“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计入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⑤计算的132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⑥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填税额,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并填入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 该大楼待抵扣进项税额为: 220万元×40%=88万元 该88万元应计入当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科目核算。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该88万元到抵扣期,应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88万应于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第1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和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作为减少项填入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该88万应于2018年8月申报期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0栏“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增加项填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栏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