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晓刚 人气: 时间:2008-10-29
摘要:内容摘要: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地区商业环节增值税相对税负明显偏低。通过分析发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主要是不正常的偷税行为、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不到位三个原因综合形成的...

    内容摘要: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地区商业环节增值税相对税负明显偏低。通过分析发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主要是不正常的偷税行为、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不到位三个原因综合形成的。针对这一情况,如何对症下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的下滑,是国税机关考虑了几年的问题,也是个老大难问题。本文拟就当前我市商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企业;税负;情况;原因;建议

商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有生力量,但是近些年来我市商业增值税增长缓慢,商业企业整体税负不断下滑,尤其是大型零售商业企业税收收入增幅远低于其销售额的增长幅度,与其经营局面形成较大的反差。因此,加强商业税负调研,把握其发展的规模和方向,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管理,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笔者结合对安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的实地调查,就商业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加以分析,以求能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

一、我市商业增值税税负基本情况
(一)从申报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变动情况
    以安陆市为例,从近几年商业企业增值税入库税款和税收负担率调查情况来看,全市商业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入库逐年呈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还比较大。2006年底,安陆市有批发及零售商业纳税人2638 户,占总纳税户71%,其中: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8户,占一般纳税人的31.57%;2006年全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40户,占小规模纳税企业的18.7 %。2006年商业入库增值税1184万元(按所属期计算),占全局入库增值税的18.78 %。2006年,安陆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8510万元,商业企业2006年(按所属期计算)共计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8751万元,应征税款1184万元,税负率2.02%,比2005年同期2.25%下降0.23%,是近年来最低的。 

(二)从行业分布情况分析税负变化情况

2006年商业行业

分布情况

销售额

占商业销售额%

增值税额

占商业增值税%

行业平均税负率(%)

预警下限标准(2006年)(%)

商业批发

321449195

54.71

4624683

39.03

1.44

0.67

商业零售

266069928

45.29

7224051

60.94

2.72

1.39

合计

587519123

100

11848734

100

2.02

 

从商业批发企业税负情况看: 盐及调味品批发企业的税负率最高,为6.7%;烟草行业税负相对较高,为2.6%;其次是机动车燃料零售行业税负率为1.59%。但我市药品批发行业应税销售收入与税款相背离,税负明显偏低,税负仅为0.72个百分点。

从商业零售企业税负情况看,2006年有9家大型零售增值税平均税负高于平均水平,其中,我市规模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安陆中百仓储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5255.6万元,应纳税款57.63万元,税收负担1.1%,比安陆孝武商贸有限公司0.32%的税负率高出0.78个百分点。

   (三)从纳税人类别分析税负情况

2006年纳税人类别划分表
纳税人类别

户数

年销售额(元)

年缴纳增值税(元)

占总户数比例

平均税负(%)

低于平均税负户数

低税负占户数比例

一般纳税人

48

460593838

7220948

1.8%

1.57

17

35.4%

小规模企业

40

40332442

 

1202961

 

1.5%

2.98

19

47.5%

个体工商户

2550

86592843

 

3424825

 

96.7%

3.96

 

 

合计:

2638

587519123

 

11848734

 

100

2.02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增值税整体税负偏低,2006年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按所属期计算)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6059万元,应征税款722万元,增值税平均税负仅为1.57%,比2006年全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2.98%低1.41个百分点,而且约有35.4%的商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负低于行业平均税负。 

二、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下降原因分析
 造成商业企业增值税入库税款和税收负担率下降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企业经营策略改变,增值空间变小,造成商业税负正常的递减
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商业企业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减少销售毛利,这就使得商业企业实现的增值减少,其计缴的增值税也相应减少,毛利率的下降导致了增值税税负的直接滑落。特别是外地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本地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据安陆中百仓储的销售人员介绍,原来商品销售的毛利率在8%至12%之间,现在的毛利率则只能在5%至8%之间;三是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商业企业在不断改变经营方式,特别是商业企业大量采取薄利多销或“平销” 形式,导致商品销售额增长而毛利额下降,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也随之下降,零税负、低税负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许多工厂和商业企业为了竞争和生存纷纷改变经营策略,推出联手经营、利润共享营销方法。有的采取平销让利办法,商业企业按出厂价出售商品,而工厂则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让利(回扣)给商业企业;有的工厂则以奖励产品或零配件作为返利形式;有的工厂则以商品保修费或以广告费、运费的形式返利给商业。这些营销方式,一方面,将商业环节应实现的税款转移到工厂所在地;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商业环节逃避增值税的现象。

(二)商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手脚,迟作销售,调节应纳税额,隐匿销售收入,其偷税行为是造成商业增值税税负非正常递减的直接原因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究其根源,商业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却是主要原因。因此,面对商业企业税负不断降低,有必要认真审视目前商业企业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
        商业一般纳税人经营格局复杂多变,偷逃税款手段变化无穷:
    1、利用返还实物,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返利销售”行为,是导致商业企业税负偏低的一个原因。返利销售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或高于商业企业销售价格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并以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业企业以进货价格或低于进货价格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商业企业销售“返利销售”的货物,销项税额等于甚至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为零或为负数,商业企业的税负在“返利销售”行为的作用下下降了。另一方面,商家对商品返利部分销售不作收入,对现金等其他方式返利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使得增值税长期留抵(但按税法规定,不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返利,均应按返利货物的适用税率作进项转出)。而且如今,厂家以实物返利居多,返利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商家在纳税申报时又多抵扣一部分税款。故此类发票隐蔽性强,看似正常进货,实质是返利货物,这种现象一般只有在税务检查时才被发现,有的甚至查不出来。

2、多头开设银行帐户,销售额不入账较为普遍。商业多以现金交易,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少与征管相配套的各种行政管理手段,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目的,销售商品不开票或没有全额开票偷逃税款较为普遍。现实中有不少的商家为了逃税,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隐匿销售额逃税。对销售汽车、自行车、大宗物品顾客有索取发票的,往往采取少开金额来减少销售额,达到偷税目的。同时, 随着银行体制的改革,金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相对放宽了企业的开户条件以及现金使用的限制,而商业企业也就利用了金融行业互相竞争的弱点,采取多头设置帐户,不向税务机关全部报送备案,以资金体外循环方式少报营业额,从中逃避税收。

3、搞帐外经营,黑进黑出。由于商业企业的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全部以现金交易,加上税控装置运行不到位,使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零售业务量比较大、不易盘查库存的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全部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而销售时则将使用发票部分作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其余则不作或少作收入。这样,进项税额长期大于或略等于销项税额,应纳税款很少,造成了严重的增值税流失,也导致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下降。同时纳税人购人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采取购进不计库存、销售不计收入的办法,实行帐外经营的现象也很普遍。据调查,目前在整个商业交易中,同种货物一般存在的三种价格:即开专用发票价格,开普通发票价格和不开发票价格;一些不法商人在销售货物时为了逃避税收尽量不开专用发票,用压低价格来吸引购货方进货。

4、增加库存商品,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利用库存来调节税负,使其长期处于零申报或负申报状态。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采用购进扣税法,商业企业只要在货物购进取得专票认证后,无论购进的货物是否销售,均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部分商家人为视销项定进项,进销平衡,少缴或不缴税款。即根据当月计提销项税额的多少,而后决定进项税额的多少,若当月销项税额过多,就在月底之前突击进货,或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人均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库存商品再多是自己的,而税收一旦缴纳则是国家的。更有甚者,互相勾结,不择手段,在月终结帐后对开增值税发票,在月初申报时购货方凭此票申报抵扣进项税,只须保留少量留抵税款就可避免纳税。而销货方又可以将此笔销售记人次月,利用进项税抵扣的时间差来逃避税收。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5、部分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借一般纳税人资格,多取进项,偷逃税款。现在商业经营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在一个大型国有商场就有承包、承租、代销、连锁、厂家进店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而许多中小型的商场大部分变成了场所出租商。一些个体经营者挂靠商业企业租赁商业企业的柜台,与商业企业一起经营,税务机关对这些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挂靠个体经营者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其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而他们却使用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商业企业用于抵扣税款,这样也会使商业企业的税负降低。有的柜台承包后,仍实行统一收银,柜台上缴的承包费是采取核实基数、核定毛利率的办法计算的。如核定某柜台月营业额为30000元,毛利率为20%,则每月至少要上缴承包费6000元(30000×20%),若营业额超过30000元,则按实上交承包费。由于是统一收银柜台的营业额均被控制,于是,承包柜台者便以出租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名义通过多取进项税款来降低税负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6、在发票方面搞动作,偷逃税款。一是利用运输发票偷税。存在三种情况:
(1)人为地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少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一方面,运输费按3%缴纳营业税,按7%提取进项税进行抵扣,实现多抵少纳税款;另一方面,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款。
(2)将一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差价款和某些费用等开具成运输发票,以抵扣进项税。
(3)自行填制运输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有的商业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非法填开收购发票;有的商业企业虚增收购价格和数量,扩大抵扣金额;有的商业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有的商业企业在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到挤收购发票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多抵税款。三是销售产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特别是表现在普通发票的使用上,一些商业纳税人利用目前普通发票管理偏松的现状,在销售产品时大量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不仅偷了增值税,也为不法分子搞非法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种现象在购货单位为非应征增值税的范围时表现尤为突出。

另外,商业企业发生的退货,商品非正常损失未冲减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商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原因也会降低商业企业的税负。

查帐征收和定期定额的小规模商业企业由于没有增值税抵扣机制的约束,财务管理混乱,在日常管理中往往难以有效控管,致使“双定”户的定额普遍偏低、小规模企业申报不足,有的定额或申报额与其实际营业额甚至相差几十倍,而且定额一旦确定一般几年不作任何调整,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显然不相吻合。如某商贸企业,从事商品零售(超市),月定额35万元,经营面积4800平方米,月租金9.6万元户,员工180人,按每月工资500元计算,月工资支出90000元,就两项成本,按10%毛利倒算,月销售额是186万元,定额(申报纳税销售额)只占销售额的18.82%。目前,我市小规模商业企业账证普遍不建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某些个体定税户嫌核定税款纳税多,就想法注销个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摇身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以前的每月按时定额纳税,变成了几乎每月无税可缴。
2、只有帐本,根本不作帐。税务机关追查时,以无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素质低不会作帐为由,哭穷诉苦。
3、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不按规定记帐。故意使帐目混乱,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侥幸心理,进行偷税。
4、作假帐,设两套帐。即对外一套帐,对内一套帐。销售收入开具发票部分入外帐,其他部分则入内帐。
5、经营体外循环。现金进货,无购货发票的不入帐,其销售收入也不入帐,不申报纳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