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发生缺陷,如期收到质保金时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销售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发生缺陷,承担维修责任,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全部或部分扣除质保金,或被超额索赔时
A 维修支出或被扣除质保金未超过预留总额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B 维修支出或被扣除质保金超过预留总额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银行存款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按照质保金全额确认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结算书显示,工程含税结算款为111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公司扣留3%的质保金,即333万元,乙公司除质保金外其余款项均已收到,且已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0万元,税额1067万元。
1、甲公司结算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1067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33 贷:银行存款 10767 应付账款—质保金 333
注: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解读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服务尚未取得扣税凭证,应按不含税金额暂估成本。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结算,债权债务已经确认,应以总额反映,因此,为满足价税分离的要求,在借方姑且以其他应付款反映未来可抵扣的税额。
2、乙公司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10767 应收账款—质保金 333 贷:工程结算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067 —待转销项税额 33
3、乙公司估计,本工程出现返修的概率不足50%,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
4、假定: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未发生质量缺陷,甲公司全额支付质保金333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向其开具专票,甲公司当月申报抵扣。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质保金 333 贷:银行存款 33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33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33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33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33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3
注:若缺陷责任期满,甲公司应支付但未如期支付质保金,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的规定,本例中乙公司缺陷期满之日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直到实际收到才发生。
5、假定: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乙公司负责维修,发生支出111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的税额为11万元。返修后经甲方确认,全额退还质保金。
(1)乙公司发生维修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11 贷:应付账款等 111
(2)维修后,甲公司退还质保金处理同4
注:
乙公司维修发生的支出,凭相关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分期抵扣情形,可以一次性抵扣。
6、假定: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乙公司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甲公司自行委托丙公司维修,发生支出111万元,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专票一张金额,金额100万元,税额11万元。甲公司扣除维修支出111万元后支付乙公司剩余质保金222万元。
(1)甲公司支付维修费
借:开发产品等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11 贷:应付账款等 111
(2)甲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取得全额专票
借:应付账款—质保金 333 贷:银行存款 222 营业外收入 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33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 33
(3)乙公司就333万元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差额111万元,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收据。
借:银行存款 222 营业外支出 111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33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33
注:
乙公司被甲公司扣留的质保金111万元,凭相关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假定:6中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维修,发生支出为444万元,超额111万元向乙公司索赔。则乙公司:
(1)就333万元发生纳税义务,应向甲公司开具发票,确认33万元销项税额。
(2)额外支付给甲公司111万元索赔款,甲公司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乙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可凭收据入账和在所得税前扣除。
(3)乙公司此笔业务共发生损失444万元。
讨论:第6和第7两种情形,甲公司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44万元和77万元,比第4和第5多抵扣,需要转出吗?欢迎留言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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