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普通发票尚未入账能否重新索取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咨询部 人气: 时间:2016-08-24
摘要:问:我们收到客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入账。收到票后客户通知他们变成一般纳税人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我们可以退回去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

问:我们收到客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尚未入账。收到票后客户通知他们变成一般纳税人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我们可以退回去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随意退回再取得专用发票,即便取得,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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