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税”这几乎是企业们心知肚明却不能说的秘密 而此法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常态,而且方式方法众多 只要你想避,就总有新招数 可是多数人去做的并不代表是对的,更不能因为做的人多就认为是合法 随着2017史上最严税务稽查年的大幕拉开,这些已经变成常态的抵税做法 都将受到严打,选择这条“路”的企业更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圈圈就从企业找票抵税来和各位会计伙伴们一起探讨“发票抵税”的法律风险 欢迎大家留言相互交流讨论,也欢迎关注转发浏览以往的发布 圈圈会为大家带来更多有价值的精选内容呦~ “发票抵税”的风险: 企业通过特殊方式获取所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证,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实际并没有产生真实交易,而这一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 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企业将会受到相关的处罚,严重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未通过真实交易获取的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 此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以上各类处罚措施和法律条款,相信各位心里应该已经有数,其风险不仅体现在补缴和罚款,更严重的是很容易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或者抵扣发票罪等,承担拘役、徒刑甚至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 做的人多不代表风险不存在,更不代表自己不会遇到 万不可心存侥幸,涉险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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