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对减轻企业税负、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支持经济稳中向好、保障和改善民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江苏省国地税现就这六项政策进行整理解答: 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问:此次国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主要政策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国务院决定,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通知》和《评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出台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以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评价办法》第六条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评价办法》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有哪些?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20分,研发投入指标50分,科技成果指标30分。 问:如果三项指标均得满分,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6%(含)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为1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 问:哪些企业可以不进行上述3类指标评价,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答:《评价办法》的第八条明确: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问: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便于理解和把握,18号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问: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答: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问:此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主要文件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 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称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计算? 答: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问: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答:可以。《公告》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问:个人投资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如何进行抵扣? 答:与法人合伙人抵扣不同。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多个合伙创投企业的,不能合并计算汇总抵扣。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了多个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享受此次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享受此次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问: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吗? 答:不可以。《通知》明确:“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问:《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 问:个人合伙人间接投资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抵扣试点政策? 答:不可以。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若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显然不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条件。 问:个人合伙人享受创投抵扣政策,要履行哪些备案程序?实际抵扣时,需要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初始投资时,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投资满2年符合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条件至抵扣完毕期间,需要按规定至税务机关备案。 1.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问:天使投资个人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问:享受此次试点政策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公告》明确了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要求,具体见下表:
问:转让股权时,天使投资人如何进行申报抵扣? 答:根据转让股权时,初创型科技企业是否上市分别规定: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问:天使投资人转让股权、享受税收抵扣试点政策时,被投资企业需要申报哪些事项? 答: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问: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税务处理? 答: 根据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可以在36个月内转让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抵扣。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及时持前期投资抵扣备案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原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2.转让投资的其他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持税务机关登记后的已注销清算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前期办理投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