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已不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我局结合实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件反馈:gxsds@126.com; 二、信函反馈:南宁市民族大道105号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邮编:53002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激发企业市场竞争活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57号文和25号公告的规定,做好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属于专项申报的应填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进行税前扣除申报,并附送25号公告所列举资产损失类别的证据材料。 四、对在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总机构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本市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总机构在外埠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分支机构向总机构上报资产损失时,应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逐级上报。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6]97号)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风险管理工作。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决定。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及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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