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穗国税函[2017]79号 2017-2-1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粤国税函[2017]9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市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二、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简称“目录外”), 各单位在同一财政年度内,采购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将采购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采购。 五、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节能、环保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凡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采购。 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采购事项,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采购事项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市国税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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