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花一万块钱买了一批货,被运输公司途中毁损,这种情形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我公司购货时,销售方给我开的专用发票是否还能抵扣?为此,运输公司赔付我们一万块钱,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发票?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对于运输公司造成的货物毁损,不属于贵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从销售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贵公司从运输公司取得的赔偿金,因贵公司并未向运输公司提供应税服务,无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我们是保险业一般纳税人,处置的固定资产是自用设备,问能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销项存在简易计税和税收减免,进项是不是就不可以抵扣了?固定资产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运费11%进项税额还能否抵扣?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贵公司处置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如果固定资产清理时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对应发生的清理运费11%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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