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7]200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9
摘要:县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鲁科字[2017]200号        2017-12-29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现就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部门(以下统称“鉴定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是否属于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四、鉴定流程

  1.转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将异议事项和相关项目资料通过县级科技部门转请(转请函格式见附件1)市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转请所在县(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县级科技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鉴定转请函和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鉴定部门收到项目鉴定转请函和鉴定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可采取会议、函审等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鉴定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转请鉴定函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科技部门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函格式见附件2)。

  4.异议处理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2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税务机关转请省科技厅复核。

  五、工作要求

  1.县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鉴定部门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3.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情况及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底前将统计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转请函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反馈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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