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将《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预征率需保留条款进行整合后重新发文和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调整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调整为保障性住房。 (二)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五条“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及时计算缴纳,无需预征。 (三)删除《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桂林市已经取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现已无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故删除此项规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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