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涉及条款 |
主要内容 |
留存备查资料 |
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宁政发[2009]8号 |
二、税收政策 |
(十一)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
1.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2.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3.所属行业说明;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
(十二)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1.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2.所属行业说明。 |
2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
宁政办发 〔2009〕45号 |
二、建立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财税政策环境 |
(十五)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优惠政策。对自治区内生产制造节能设备或产品的企业,所生产设备、产品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作用明显,或对推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效果特别显著,但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经自治区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量化认定,自认定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征。 |
自治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税务等部门联合认定文件。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汽车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宁政发 〔2009〕49号 |
第三章 优惠政策 |
第十一条 对汽车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予以五年免征。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
宁政办发 〔2010〕98号 |
五、政策措施 |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能源装备制造成套企业和关键部件专业制造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
宁政发 〔2012〕72号 |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
(九)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1.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 |
6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的意见 |
宁政发 〔2012〕85号(宁政发〔2014〕45号修改) |
三、主要措施 |
(十)规划区内从事鼓励类葡萄、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理办法》)中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所得定期减免的留存备查资料。 |
7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
宁政发 〔2012〕96号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进入“飞地工业园”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1.属于“飞地工业园”进驻企业证明材料;2.享受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 |
8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的通知 |
宁政发 〔2012〕97号 |
第二章 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 |
第七条 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3.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4.《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5.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
第八条 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复印件;3.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4.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5.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6.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
第十条 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2.所属行业说明;3.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第十一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2.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3.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第十二条 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2.收购、兼并方案;3.完成收购、兼并年度的说明。 |
9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宁政发 〔2012〕 106号 |
第二章 财税和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五条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6年-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1.属于入园企业证明材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1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固原盐化工循环经济扶贫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宁政发 〔2012〕 126号 |
二、加大示范区企业税收减免力度 |
(五)在示范区投资、合资、合作新办的现代服务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 |
1.属于示范区进驻企业证明材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11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
宁政发 〔2013〕 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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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的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
1.属于入园企业证明材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3.《办理办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
12 |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
宁党发 〔2013〕7号 |
五、减轻税费负担 |
(二十四)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自治区新办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
1.属于大中型非公企业说明材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3.《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4.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 |
13 |
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的意见 |
宁党发 〔2015〕22号 |
五、加快引进来走出去 |
1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2.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3.《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4.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六、加快推进人文交流 |
14.深化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头人行动,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支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创办的科技合作实体,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对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 |
《办理办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
七、加快优化开放环境 |
19.推动金融服务便利化。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在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 |
1.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确认函;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1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扶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的通知 |
宁政办发 〔2015〕 102号 |
一、财税政策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
(一)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
1.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情况说明;2.《办理办法》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
二、财政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
(十六)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小微企业首次入规模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
1.小微企业首次入规模企业的情况说明;2.《办理办法》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
15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云计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宁政办发 〔2015〕 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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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云计算企业,从投产运营之日起,免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
1.项目属于云计算企业证明材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3.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 |
16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宁政办发 [2015] 164号 |
二、完善扶持政策。(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
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返乡投资兴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17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 |
宁政办发 [2015] 168号 |
四、政策措施 |
(三)扩大税收支持范围。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服务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所属行业说明;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3.《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所需留存备查资料。 |
18 |
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 |
宁党发[2016]9号 |
二、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实现贫困人口精准脱贫3.发展生产脱贫。 |
对在贫困县和各生态移民安置区投资兴办、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或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
1.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2.《办理办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3.《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
19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印发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
宁政办发 [2016] 11号 |
三、优惠政策(八)税费政策 |
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2.属于招商引资企业证明材料;3.《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
20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宁政发[2017]43号 |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九)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
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21 |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 |
宁党发[2017]26号 |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八)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
对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宁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落地后即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1.《办理办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2.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
22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
宁党办[2018]1号 |
三、创新人才政策,激发人才活力 |
引进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地方分享部分免征3年。 |
《办理办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