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补缴进项税额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一)所谓跨年度的补缴进项税额,应该是以前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出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形,比如虚开发票、异常凭证等,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然后补缴增值税。 1.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补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税支出(实际缴纳的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二)由于虚开发票、异常凭证等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无法通过补开等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业务交易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除补缴增值税外,企业还需要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区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因为二者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补缴企业所得税: (1)确认补缴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支出(实际缴纳的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补缴企业所得税: (1)确认补缴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支出(实际缴纳的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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