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341号 2007-12-2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莆田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其主导产品固体钽电解电容器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新型元器件”中“片式电容”(序号:01060007)范围2007年9月,该公司被福建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2006年,该公司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9.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莆田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