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财商字第463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11-02
摘要:各级外贸企业领导要提高对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认识,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密切配合企业财会部门在做好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转换衔接的基础上,按时编报符合质量要求的年度财务报告。

财政部关于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财商字第463号       1993-11-02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为了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外贸企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财务管理体制转轨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将有关编报外贸企业1993年度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编报财务报告的组织领导

  1993年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一年,也是全国外贸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向规范化转轨的关键性一年。由于向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转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各地方主管财政机关、外经贸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政策,统一部署所辖外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外贸企业执行统一制度。

  各级外贸企业领导要提高对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认识,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及所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密切配合企业财会部门在做好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转换衔接的基础上,按时编报符合质量要求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国家及其他投资者在企业拥有的净资产,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因此,各级外贸企业在年度终了以前,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所有者权益的完整与增值。

  1.在执行新制度进行调帐时,外贸企业原帐面的流动基金、固定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不论是国家投入的、企业自补的、公私合营时保留的,还是企业下放前、下放后增加的,一律转入国家资本金处理。

  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历年从利润中提取转入的扶持生产基金,转作国家资本金;在1987年底以前财政部拨入的扶持生产周转金,暂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清理核实后再转作国家资本金。

  2.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鉴于国有外贸企业实收资本较少,对盈余公积金比较多的企业,应当主动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督促企业依法变更有关注册资本数额的工商登记,并有权决定企业将盈余公积金适当转增资本金。

  3.外贸企业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通过直接或间接等各种方式投资举办独立核算企业,其投资一律通过长期投资帐户核算,新办子、分公司的资本金直接作为上级公司的法人资本金处理。外贸企业必须健全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境外的投资,必须转入有关投资帐户核算;帐面保留的境外企业累计留存收益,必须转入盈余公积金帐户核算。

  4.外贸企业在1991年经批准挂帐的库存商品专项削价处理损失,尚未核销部分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仍按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5.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前年度从外贸企业集中的统筹调剂、企业留利等各项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必须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由同级财政机关纳入汇总的外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另设“主管部门统筹收益”项目单独反映。

  6.外贸企业收到上级部门或主管财政机关拨入的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的补贴款,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冲减以前年度超亏挂帐;按规定应收弥补当年亏损的补贴款,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三、正确核算企业营业收支,如实反映企业利润

  从7月1日执行新制度,并不改变今年的会计期间。因此,各级外贸企业的营业收支及其财务成果,仍须完整地按会计年度进行核算和反映。

  1.执行新制度以后,应收、应付外汇帐款在会计期末一律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帐面人民币金额,调整后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汇兑损益。为贯彻稳健原则,对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可以单列反映,不予计算汇兑损益。

  外贸企业逾期三年仍未收回而又未获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帐款,按规定单独反映后,其应付利息可计入财务费用,不再增加挂帐数额。

  2.根据财务制度改革的精神,差旅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而业务执待费则必须严格按标准掌握开支,并以向主管财政机关缴纳税利的企业为单位统一清算,不得超支。外贸企业改变代理进出口的核算制度以后,1993年下半年可暂按不超过代购代销收入的2%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3.外贸企业之间通过金融机构融通经营资金,借出单位所得利息收入和借入单位所付利息支出,均应计入财务费用。对企业长期负债的应付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执行。

  4.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文件规定,职工奖金分步骤计入费用。奖金计入费用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在费用中开支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额包干”办法或实行“总挂总提”的工效挂钩办法。奖金尚未计入费用的企业,所需职工奖金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从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税后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工资总额范围应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各外贸企业必须如实反映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弄虚作假。

  5.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属于流动负债,两者性质不同,不能混淆。应付福利费收不抵支时,用负数列示,以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不得与公益金混用,也不得乱挤乱列成本(费用)。

  6.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对职工住房的管理,外贸企业如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必须执行财政部[93]财综字第95号财会字第47号通知印发的《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和《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如未实行住房制度改革,购建的职工住房,有产权的计入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的则计入无形资产,同时按购建数额将公益金转作盈余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修建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和大宗修理,构成固定资产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计入管理费用或递延资产。

  7.外贸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违约金、捐赠、罚款、被没收财物等损失,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但在向主管财政机关缴纳所得税利时,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必须予以调整。

  8.由于新制度改变了补贴收入的核算方法,为了便于核算全年利润总额,外贸企业应将上半年应收补贴统一按新制度的规定调整计入利润总额核算。

  地方企业承接中央企业下达的出口业务,或中央企业承接地方下达的出口业务,依照协议等文件规定执行后,地方企业应收中央企业的出口补贴或中央企业应收地方的出口补贴,作调增本年利润处理,计入补贴收入核算;对地方企业应付中央企业的出口利润或中央企业应付地方的出口利润,作调减本年利润处理,在《损益表》中增设“转出承包中央(地方)出口利润”项目反映;相应地,中央企业应收地方企业的出口利润或地方应收中央企业的出口利润,则作调增本年利润处理,在《损益表》中增设“转入地方(中央)承包出口利润”项目反映。

  9.外贸企业经营期货贸易业务,所发生的盈亏暂计入其它业务利润处理。交纳的保证金不属成本支出,应作其它货币资金核算;被交易所扣除的保证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10.各级外贸企业开展易货贸易业务发生的盈亏,一律计入本期损益进行核算,对其发生的顺差或逆差盈亏,应按顺差占出口的比重或逆差占进口的比重计算,扣除以前年度挂帐的易货贸易盈亏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调整本年利润。如果易货贸易进口、出口由两个独立核算企业依照协议分别进行,企业之间互相清算应当划转对方的盈亏,也作调整本年利润处理。但执行政府签订的易货贸易协议应按自营业务进行核算。具体规定,将另行下发。

  四、正确进行利润分配

  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贯彻《企业财务通则》的精神,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217号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对全年实现的利润进行统一分配。

  1.考虑到财务制度改革难度大,为了便于施行,外贸企业举办的境外企业仍按财政部 原经贸部 中国银行[89]财商字第31号通知印发的《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通知执行,1993年度对境外企业实现的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单独汇总后,上报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分配清算。

  2.各级外贸企业从1993年开始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33%相当于所得税的利润。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外贸企业实现利润应当先行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实行汇总缴库,即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等上级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国家清算缴纳所得税利。根据中央有关整顿财税秩序的精神,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企业上缴国家税利的比例。

  3.从1993年开始,各级外贸企业归还到期的各类长期借款,由企业自行统筹调度资金归还。对个别以固定资产作为主要生产经营手段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主管财政机关特别批准,归还1992年底以前借入的长期借款所需还款资金,可以从税前利润中适当扣除,并按扣除数额增加盈余公积金,但如企业实收资本尚达不到注册资本额,则应通过盈余公积金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4.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按照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通知的规定,在不发生亏损挂帐的前提下,对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纯收入、速遣费收入净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给的涉外保险劳务费和全年累计三十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在计算上缴主管财政机关税利之前予以扣除;亏损企业不得计提单项留利;盈利企业计提的单项留利总额,不得超过实现的利润总额。

  5.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仍可继续执行财政部[93]财商字第74号《下发关于部分外贸、工贸进出口企业补充国家流动资金的财务规定的通知》,所提取的流动资金转作国家资本金,在计算上缴主管财政机关所得税利之前予以扣除。但所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有亏损挂帐的企业不得提取。

  6.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国有外贸企业向国家分配税后利润,由主管财政机关决定;留存企业的利润在公益金提取数额小于公积金提取数额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比例。

  7.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的外贸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确定股本的构成,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国家股股利收入,必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资法规发[1992]87号通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机关组织收缴,列入预算收入,不得流失。

  8.对没有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股份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其实现的年度利润必须执行国有外贸企业统一的利润分配制度,不允许职工个人入股分红。对已发生的个人入股经营事例,要将个人交纳的股金改作集资处理,转入有关负债帐户,并可按不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40%的水平从财务费用中计付利息,不得分红。

  9.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217号文件执行后,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仍按有关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但内地外贸企业在上述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得利润要补缴差额利润。外贸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利润,如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外贸企业上缴财政税利比例,则应补缴差额利润;如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外贸企业上缴财政税利比例,则不得退还所得税;如联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使实际税率低于外贸企业的,则不再补缴优惠的所得税。

  10.外贸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凡涉及到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如出口退税、应交税金、应收外汇补偿资金的清算,经过财务检查、审计或上级批复决算对上年损益进行调整等等,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帐;在清算企业本年度应缴主管财政机关所得税利时,对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应当合并计算,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缴所得税利。

  五、按规定编写财务报告

  各级外贸企业应当依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编写财务报告,各地方财政部门应予认真审核,并正确汇编。

  (一)年度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1.报表种类

  199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以下种类:

  (1)资产负债表[会商(贸)01表];

  (2)损益表[会商(贸)02表];

  (3)利润分配表[会商(贸)03表];

  (4)外汇收支表[会商(贸)04表];

  (5)进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一)];

  (6)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会商(贸)05表(二)];

  (7)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

  以上报表的格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下发。

  2.报表汇编口径

  为了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各类外贸企业一律按企业编制完整的经济实体的会计报表,不得再以业务统计关系编制会计报表。对于地方企业经营中央商品,或者中央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下达的经营任务的,如果与经营任务配套了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则应另外单独编制有关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与有关经营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一并作为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的清算依据,但不能因此打乱企业的完整报表体系。

  3.报表报送方法

  1993年度会计报表,统一以软盘和报表同时报送。进口(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软盘暂委托外经贸部发行,并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同级财政机关报送,其它软盘将由财政部统一发行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中央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级外贸企业必须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报送。

  4.报表报送时间

  基层外贸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时间执行。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应在次年3月20日之前报送。各地方财政厅(局)和外经贸部汇总报表应在次年4月15日之前报送。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内容

  为了总结企业全年的经营情况,便于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报表汇编范围;

  2.以表式列示《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比率,以及出口、收汇、上交中央外汇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利润的实现及其分配情况;

  4.出口每美元成本简要分析;

  5.出口退税执行情况;

  6.调剂外汇和有偿上交中央外汇价差实现情况;

  7.应收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8.应收外汇帐款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9.库存商品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10.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原因;

  11.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状况;

  12.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对1993年度损益的重大影响;

  13.其他需要说明或报请处理的事项。

  六、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

  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163号通知规定,外贸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属于外商投资性质和股份经营组织形式部分,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属于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部分,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做好审核批复的工作。

  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外贸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以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本通知规定为依据,主要审核企业的利润总额是否真实、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在执行新制度进行调帐时是否保全了国家资本金、企业存货的计价和应收款项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等等。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应当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当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查工作,对审查出的问题应当在企业上报之前解决,如来不及审查或解决,鉴于1993年情况比较特殊,须在次年四月底以前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集中处理。

  中央企业在各地方的分支机构,必须接受中企处的财政监督,对正式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由中企处签注意见;对中企处审查出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落实解决。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财政部

199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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