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茂人社[2021]42号 2021-7-23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税务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即22941元/月;下限为我市所在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4元的60%,即3800元/月(角位四舍五入并精确到元,下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即22941元/月;下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即4588元/月。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16元的300%,即21648元/月;下限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月。 四、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即22941元/月;下限为2020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即4588元/月。非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上述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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