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处理原则。对清理出已经到期应收而尚未回收上来的周转金,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实事求是,区别处理。凡是债权债务明确,有条件归还而没有归还的,要征收逾期占用费,抓紧催收;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补办延期还款手续,帮助借款者改善经营管理和发展其他项目,增加收入,增强还款能力,促其分期分批归还借款;凡是经过反复核实,认真清理,确属难以回收的,可作挂帐处理,不得豁免。 需列作挂帐的周转金,要自下而上,层层报批。属县一级(包括乡一级)的周转金基金,要以县为单位写出报告,并附有挂帐单位、项目、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及挂帐原因等内容的清册,上报地区(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地区(市)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批准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备案;属地区(市)一级的周转金基金,要比照县一级挂帐周转金的报批要求,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周转金基金,按规定的原则经报厅、局领导批准后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周转金基金的挂帐总额要上报财政部审查备案。 (二)挂帐范围。此次仅限于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前借出的属以下几种情况的周转金:1.原公社、大队、生产队统一承借的周转金,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应将债务落实到有关承包者,但经多方努力个别借款确实难以落实债务人的;2.过去在“左”的政策影响下,发动群众盲目大办的项目,确无经济效益,也无其它偿还能力的;3.有些只有社会性、公益性和科学实验性的项目,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无偿还能力的;4.过去因手续不全,帐务混乱,经反复清查,债务人确难查清的;5.受援单位所办项目失效,又不能并入其它单位和转产其它项目,财产变价还款后不足的;6.借款人遭到天灾人祸等毁灭性打击丧失还款能力的。 挂帐资金一经批准或核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修改后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于一九八七年之前完成周转金的清理和挂帐处理工作,年终写出详细处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今后在考核周转金到期回收率时,将这部分资金剔除计算。 (三)改进措施。各地要通过对部分沉淀周转金的挂帐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工作。第一,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评估,力争选准选好扶持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周转金的沉淀或损失浪费。第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处理原则和挂帐范围执行,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随意扩大范围和放松管理。第三,在给予资金支持的同时,要切实帮助受援者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按期收回周转金创造条件。第四,要鼓励基层财政部门和农财人员积极回收还有可能回收的挂帐资金。这部分资金回收后可全部或大部分留作基层财政部门充实其本级周转金基金。 劳动人事部门借用的周转金发生沉淀,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财政部 1986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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